请点击右上角 选择浏览器打开

(欢迎您)注销

市药监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主体责任告知书 零售药店有这4种情形将依法从严查处

发布时间:2021-11-16
发布时间:2021-11-16
字号: [小] [大] 【打印正文】
分享到:

11月15日,市药监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主体责任告知书,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落实“四类药品”登记报告制度,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4种情形,将依法从严查处。

据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为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的“哨点”作用,要求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“四类药品”登记报告制度,即退烧、止咳、抗病毒、抗菌素这四类药品的购药人员信息登记,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所属社区网格管理人员,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,不得迟报、瞒报、漏报、错报。

市药监局表示,以下情形将依法从严查处:一是未按规定落实“四类药品”登记报告制度,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给予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和立案处罚。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,视为情节严重,吊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二是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,采取告诫、约谈、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经营等措施,情节严重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三是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,依据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予以处罚,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,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;四是制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,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,同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公开曝光,对于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。

我是“渝快小宝”
点击我,为您语音播报

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“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”门户网站
是否继续?

继续访问 放 弃